發(fā)布時間:2017-07-10
中共江西省委關于印發(fā)《江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委,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將《江西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中共江西省委
2017年6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guī)范和強化我省黨的問責工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jiān)督、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guī)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對其他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問責應當正確把握“三個區(qū)分開來”的政策界限,保護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
(一)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
?。ǘ┌焉霞壣袩o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
?。ㄈ┌褳橥苿影l(fā)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八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九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ㄒ唬┞鋵嵵醒搿⑹∥卮鬀Q策部署領導不力,工作進展緩慢,問題較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
(二)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三)任職期間,領導班子成員多人或者多次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受到處理的;
(四)對直接管理的下屬違規(guī)違紀問題長期失察,或者直接管轄范圍內同類違規(guī)違紀問題反復發(fā)生的;
(五)對巡視巡察、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專項治理等工作中反饋的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章 問責啟動和調查
第十條 黨委(黨組)發(fā)現需要問責的情形,應當啟動問責。
黨委(黨組)對情況復雜、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情形應當直接進行問責調查;其他需要問責的情形,可以指定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進行問責調查。
第十一條 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發(fā)現需要問責的情形,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提出啟動問責的建議。
第十二條 巡視巡察機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等在工作中發(fā)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
第十三條 問責調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特殊情況下,經問責調查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問責調查期間,有關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主動配合調查,對干擾、阻礙、對抗調查工作的領導干部,問責調查機關可以向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建議暫停其職務。
第十五條 應當被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的,調查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并將有關材料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由該黨組織進行問責。
第四章 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八條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ㄒ唬└蓴_、阻礙、對抗問題調查處理的;
?。ǘ┡撟骷?、隱瞞問題及事實真相的;
?。ㄈ┏霈F問題后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導致危害結果擴大,或者不總結教訓、導致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的;
?。ㄋ模φ{查人、投訴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ㄎ澹┢渌麘攺闹鼗蛘呒又刈肪控熑蔚?。
第十九條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最大限度減少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ㄋ模┢渌梢詮妮p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問責:
(一)在制定或者執(zhí)行錯誤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
?。ǘ┌凑罩醒搿⑹∥P于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有關規(guī)定可以免予問責的情形。
第五章 問責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問責決定機關。
對黨的領導干部作出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問責決定的,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秵栘煕Q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第二十二條 對黨組織作出檢查問責決定的,受到檢查問責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書面檢查應當寫明失職失責情況、產生原因、認識態(tài)度、整改措施等,以黨組織的名義報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對書面檢查不到位的,應當責成重寫。
對黨組織作出通報問責決定的,應當明確通報的范圍,采取黨內會議、文件等形式進行通報。
對黨組織作出改組問責決定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黨的領導干部作出通報問責決定的,應當明確通報的方式、范圍等。通報可以采取黨內會議、文件等形式,一般在被問責對象所在黨組織范圍內進行,視情可以擴大通報范圍。
對黨的領導干部作出誡勉問責決定的,談話誡勉根據誡勉對象的職務和崗位確定適當的談話人,談話誡勉由二人以上進行,并制作記錄。談話誡勉對象為班子成員的,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場。書面誡勉對象為班子成員的,應當告知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對黨的領導干部作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問責決定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和有關黨的工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黨的領導干部作出紀律處分問責決定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有關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黨的領導干部受到誡勉問責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調整職務問責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問責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問責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問責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被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收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黨組織。對申訴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組織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六章 問責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提出整改措施,接受黨組織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問責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將問責工作納入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對存在下列情形,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實施問責。
?。ㄒ唬攩栘煵贿M行問責的;
(二)對問責決定不執(zhí)行或者執(zhí)行不到位,對存在問題不整改糾正或者整改糾正不到位的;
?。ㄈ┐蛘泻?、說情,或者違規(guī)以其他方式對問責工作施加影響的,一律記錄在案,并嚴肅問責。
第三十條 實行問責情況報告制度。各級黨組織每年應當對問責工作情況進行分析、通報,并向上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報告問責工作情況。重大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將有關問責情況抄送同級紀委。紀委(紀檢組)應當每月匯總統(tǒng)計本地本部門問責情況,向上級紀委進行書面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辦公廳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發(fā)布的有關問責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